案件摘要:
當事人因在粉專上與人爭執時連續留言數十次「智〇(障錯別字) 」並標記對方,遭對方提告公然侮辱。
范律師怎麼做:
范力山律師承辦後,詳細彙整當事人長達一年間於粉專與其他網友之互動、留言,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用語習慣及該粉專網友間互動日常,並引據《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》意旨,主張當事人行為並無侮辱故意、亦不會實際上損及對方名譽,最終成功獲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。
看更多案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