📌因貸款/投資/打工/遭情感詐騙而出借銀行帳戶,無意間成為詐欺、洗錢共犯?
📌因貸款/投資/打工/遭情感詐騙而出借銀行帳戶,無意間成為詐欺、洗錢共犯?
案件摘要:
當事人因遭網友情感詐騙,提供了自己名下五個銀行帳戶給對方使用,沒想到對方竟拿來作為詐騙、洗錢工具,當事人也因此淪為詐欺、洗錢共犯。
法律重點:
實務上檢警對於交付、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或洗錢集團使用的「人頭」,多會直接以詐欺、洗錢等罪名進行追訴,而被告常見的反應是全盤否認犯罪,抗辯自己單純是參與貸款/投資/打工/遭情感詐騙;甚至抗辯自己單純是遺失提款卡、卡片上寫有密碼,自己完全不知情。然而在絕大部分情況下,要以上述辯詞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極不容易,反而容易因為堅持否認犯罪而遭遇更嚴峻的量刑。
范律師怎麼做:
范律師承辦此類案件,通常會先與當事人深入討論、檢視當事人留存的全部證據(如:對話紀錄),評估當事人主張完全無罪的可行性;若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事證明確,且並非基於法院能認可的正當理由才提供帳戶,范律師可能會建議當事人主動承認觸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交付銀行帳戶罪,但當時以為帳戶只會作為某某用途,無從預見帳戶會被拿去作為詐欺、洗錢使用,故不應論以詐欺、洗錢共犯,以爭取更輕的罪名及量刑。本案中,當事人經范律師協助以上述方式處理後,因為成功將罪名從詐欺改為交付銀行帳戶,當事人又已主動認罪、表達悔悟,最後成功在尚未與被害人完成賠償和解的情況下,獲得了僅二個月、得易科罰金的較輕微判決結果。